协会章程

成都市对外科技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成都市对外科技交流协会(后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Exchange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T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对外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推进对外双方科学技术领域合作,推进国际科学技术及研究项目合作,推进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紧紧围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广泛团结智库专家和民间专业力量,为公众了解国际国内领先科技信息、科技成果等提供平台服务,为会员在科技领域的投资合作、市场拓展、项目对接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专业指导,为政府推进高新技术创新、深化对外开放提供辅助支撑。

投入人承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1-7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理论和政策研究,促进行业内外交流和横向联系,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推进成都在国内、国际科技领域展开民间交流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国际相关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团体等机构的民间友好往来,协助政府推进科技领域的对外交流、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三)组织、举办和承办有关科技交流、高新技术研讨、考察学习、项目推介、科技博览、商务洽谈等交流活动,协助、指导会员在项目合作、科技创新、科技应用、教育培训、人才交流、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法务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

(四)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会员和社会间的和谐关系。

(五)组建成都市对外科技交流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资讯服务平台,积极传播成都对外民间科技交流成果。

(六)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关单位交办的事务、工作及活动。

(七)根据会员的委托,为会员提供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科技交流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相关成果受到社会认同;

(四)经本会审查合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初审合格;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非法民间组织的负责人或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主办、协办、联办、承办的各类科技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推介、产品展示、宣传推广、学术研讨、专题培训、考察学习等活动;

(三)优先在本会有关会议或刊物、新媒体、自媒体上发布对外科技交流成果及相关供需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资讯服务;

(六)优先向本会推荐会员;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相关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及会员良好社会形象,不得采取恶意诋毁、不正当竞争等方式侵害本会及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进、完成本会年度、季度、阶段性重点工作,及时通报工作动态、总结工作成效并向本会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受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委托,承办、承接本会确定的有关重大课题、活动、项目或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本会制定的相关行业自律性公约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或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通报批评、阶段性终止会员权利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处罚并纳入行业失信人员(单位)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等额选举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下可设置专业委员会和中心等。并以成都市对外科技交流协会**专业委员会和成都市对外科技交流协会**中心命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公约,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九)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专家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同一年度内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取消理事资格处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借助视频、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召开会议,但须做好会务记录及资料保全。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根据会长、副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常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借助视频、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召开会议,但须做好会务记录及资料保全。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借助视频、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召开会议,但须做好会务记录及资料保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相关成果受到党政部门、行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充分认可;

(三) 具备较高的协调、组织、策划、沟通等能力,能以身作则、勇于奉献,积极推进行业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四)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如果需要延长任期的,则需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等其他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协助会长、副会长检查、督促会员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情况;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常设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含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办理聘用、解聘手续;

(五)完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他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会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请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成都市对外科技交流协会

2021年4月18日